清華幼稚園 ~~~~ 轉載新竹市政府通知
標題:97學年度第2學期中低收入家庭幼童身份認定及托教補助
於3月1日起於各區公所開辦請各園廣為宣導家長知悉
發布日期:2009/1/12 截止日期:98.3.31
1.托教補助 ◎補助對象:97學年度9月1日年滿4足歲至未滿5足歲〈92年9月2日至93年9月1日出生者〉之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 2.身分認定 ◎中低收入家庭幼童優先入園身份認定對象:98學年度9月1日年滿5足歲〈92年9月2日至93年9月1日出生者〉。 ◎「扶幼計畫補助」請領資格之中低收入家庭身分認定對象:98年度3月已實際就讀公、私立幼稚園之大班幼童〈91年9月2日至92年9月1日出生者〉其家戶(父、母及幼兒三者)所得於30萬以上,欲於大班(97)下學期取得扶幼計畫補助者(30萬以下免認定直接憑財稅資料申請扶幼計畫補助)。 2.請廣為宣導家長知悉,本補助相關資料請參閱http://www.kids.hc.edu.tw/page2.html 3.如有相關問題請洽教育處吳小姐TEL:5253514 |
附件: 無附加文件 發佈人:新竹市教育局
新竹市政府辦理「中低收入家庭幼童」
身分認定 及 托教補助 作業流程
(依據97年5月27日教育部台國(三)字第0970084617B號函暨內政部台內童字第09700841872號函辦理)
一、 定義:
(一) 身分認定:
1.每年3月份辦理,凡設籍本市當年度9月1日滿5足歲之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欲申請優先就讀公立幼稚園者,請逕至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辦理身分認定,區公所初審通過後送市政府複審,複審通過後由市府函復區公所,由區公所核發身分認定證明書,取得中低收入家庭幼童身分認定證明書者,得據以向學區學校附設之公立幼稚園申請優先入園(每年6月第1個星期招生),入園後(大班上學期)可持證明書向所就讀之幼稚園園所申請「扶持5歲幼兒教育計畫」之補助,本證件有效期限至該年度12月31日止。
2.每年3月份(下學期)及9月份(上學期)辦理,凡設籍本市且實際就讀公、私立幼稚園之大班幼童,欲於大班(上學期9月;下學期3月)取得「扶幼計畫補助」請領資格條件之中低收入家庭身分認定證明書,區公所初審通過後送市政府複審,複審通過後由市府函復區公所,由區公所核發身分認定證明書(下學期證件有效期限至該年度6月30日止;上學期證件有效期限至該年度12月31日止),以供幼童持證明書向所就讀之幼稚園園所申請「扶持5歲幼兒教育計畫」之補助。
(二) 托教補助:每年3月(下學期)及9月至10月(上學期)辦理,凡設籍本市且當學年度9月1日年滿4足歲至未滿5足歲實際就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幼稚園之幼童,逕至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辦理托教補助申請,複審通過即由市府撥付(郵局轉帳)托教補助每學期新台幣6,000元。
二、 民眾申請期程:
3月1日至3月31日(托教補助-下學期)、3月1日至3月31日(身分認定)
9月1日至10月15日(托教補助-上學期) 、9月1日至9月30日(身分認定)
三、 檢具資料: (一) 申請表(由幼童之父母或監護人提出申請) (二) 全戶戶籍謄本(含未共同生活之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其戶籍謄本) (三) 全戶綜合所得證明及不動產證明(含未共同生活之一親等之直系血親財稅證明) (四) 幼稚園繳費收據 (申請托教補助者) (五) 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申請托教補助者) ( 六 ) 其他
四、審核標準:
1.家庭總收入按家庭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1.5倍。
2.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台幣650萬元。
3.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合計平均分配每人未超過新台幣15萬元。
◎前項第二款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家庭總收入之應計算人口範圍及計算方式,依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辦理(97年1月16日修訂)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前三項以外,並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五、受理申請機關: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 六、初審期程:
1.身分認定:下學期 3月31日前;上學期9月30日前
2.托教補助: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下學期)及9月1日至10月15日(上學期)
七、初審機關: 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 八、複審機關: 新竹市政府 九、核發身分認定證明書期程:下學期 4月15日前;上學期10月15日前
十、核發證明書機關: 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身分認定) 十一、核發補助款期程:5月31日前(托教補助-下學期) 、12月31日前(托教補助-上學期) 十二、核發補助款機關:新竹市政府(托教補助) 十三、備註: (1) 區公所初審通過後送市政府複審,複審通過後由市府函復區公所,由區公所核發身分
認定證明書。
(2) 另申請托教補助者由市府複審後核發補助6,000元。
(3) 幼稚園請向教育處申請(各區所民政課辦理),托兒所請向社會處申請
(各區所社政課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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