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學年度第2學期中低收入戶家庭幼童托教補助辦理須知
一、 補助受理期程: 99年3月1日 至4月15日。
二、 補助對象:
(一)93年9月2日起至94年9月1日出生(中班)且實際就讀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幼稚園者
之幼兒。
(二)依特殊教育法規定(本市鍵輔會安置)就讀公私立幼稚園93年9月2日起至95年9月
1日出生之中低收入家庭幼童。
三、 補助金額:每學期新台幣6,000元。
四、 申請限制:不得與低收入戶兒童托育津貼、特殊境遇婦女子女托育津貼或原住民幼童托教補助者重複請領。
五、 證明文件之有效期限:99年12月31日 止
六、 幼童取得身份認定之程序:請幼童家長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幼童身分認定申請(上學期9/1-10/15、下學期2/1-3/31),經由區公所初審通過後送市政府教育處複審,複審通過後由市府教育處核發身分認定核定公文給幼兒家長,家長取得中低收入家庭幼童身分認定核定公文者,得據以向幼兒就讀之公、私立幼稚園提出補助申請。
七、 申請程序:
(一)各園於「教育部幼生管理系統」內建置幼兒資料維護/家戶經濟屬性/中低收入家庭子女欄位打勾。
(二)進入中低幼童補助專區/新增申請清冊/確認申請幼生名單無誤後造冊並送出審核,列印請領清冊正本2份。
(三)請領清冊經家長簽章後,於期限內備齊相關資料送本府進行書面審核。
(四)符合請領資格之幼兒不分戶籍何處,一律由就讀之幼稚園提出申請。
六、 申辦中低托教補助所須資料:
◎公立幼稚園
*第1階段
(一)經費明細暨結報表(乙式3份)。
(二)請領清冊2份(正本)。
(三)其他佐證資料:99年度中低收入戶身份認定核定公文影本、繳費收據影本(每生乙份)、戶
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
*第2階段
經本府教育處完成複審並經會辦本府主計處簽核確定核定數後歸還各園請領清冊1份(正本)
由各校自行保管留存,貴園則依本府核定補助金額由學校開立校印領據併同已完成核章之經費明細暨結報表2份辦理請款(1份結報表由學校留存)
*第3階段
教育處完成撥款至園所,各園撥款給家長後,並於6月30日前(友善教保園於7月31日前)上網填報經費執行進度表。
◎國立及私立幼稚園
(一)領據乙份,請加蓋關防,影印請使用A4紙張(不要用費紙印);國立園所請用校印領據。
(二)請領清冊一式2份、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99年度中低收入戶身份認定核定公文影本。
(三) 98學年度第2學期收據影本或園方影印收據存根聯影本乙份(每生乙份,需含學費及至少1個月之月費)
七、各園須於規定時間內繳齊相關資料並完成申請手續,逾時視同放棄請領資格,並於99年4月15日前申請完成並繳送至本府教育處。
八、各園所請自行將請領清冊影印備份留園,以供日後發放補助款之參考依據。
九、教育部幼生管理系統內建置之戶籍地址需與所檢附之戶口名簿上一致
十、補助款之發放方式:請於補助款到園10天內發放完畢,如園(所)於家長應繳交費用中扣抵補
助經費者,應於補助款核撥時歸還園(所);如園(所)未能於就學時即減繳,則於補助款核發後
再由園(所)轉發給家長。
十一、各園務必確實轉撥補助款,並將幼生家長已領補助款之證明或清冊留園備查,本府將不定期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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