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學年度第2學期幼兒教育券發放須知
一、 申請時間: 99年3月1日 至4月9日 (4月15日前補件完畢)。
二、 本府將依各園核准立案之大班數核發。
三、 請以書面通知家長有關幼兒教育券之申請辦法(園方應盡告知家長之義務),並請保留資料二年以上為依據。若有家長於申報結束後聲稱不知此項訊息,由園方自行負責。
四、 實施對象:全國滿五足歲之幼兒,且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幼兒須具備中華民國國籍。
(二)於92年9月2日起至93年9月1日 出生之幼兒,因特殊原因未依齡托教者,不在此
限。
(三)實際就讀已立案之私立幼稚園者。
(四)未請領扶幼計畫補助或原住民就讀公私立幼稚園學費補助者。
(五)具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支領幼兒教育券:
1.就讀公立幼稚園之幼兒。
2.就讀已立案私立幼稚園核准班級學生數(大班)外超收者,或未立案之私立幼稚園。
3.每人每學期限領乙次,重讀生及轉學生已領有補助者,不得重複請領。
4.幼兒於學期中途(第1學期於10月15日 ;第2學期於4月15日 )後入學者,不得請領。
5.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之五足歲幼兒,若申請本經費,不得再申請身心障礙幼兒教育補助
五、 發放金額標準:本學期請領新台幣5,000元。
六、 實施方式:為減少系統修改作業請各園先辦理扶幼計畫完畢後再申請幼教券(3月15日起)
(一)各園於「教育部幼生管理系統」內建置幼兒資料
(二)請各園先確認家長是否申請扶幼計畫補助或原住民就讀公私立幼稚園學費補助,如不申請或資格不符前2項補助時,則請領本補助案。
(三)確認申請幼生名單無誤後造冊並送出審核後,列印請領清冊正本2份。
(四)請領清冊經家長簽章後,於期限內備齊相關資料送本府進行書面審核。本府除書面審查外,
將另行辦理抽查,通過後即辦理撥款作業。
(五)符合請領資格之幼兒不分戶籍何處,一律由就讀之幼稚園統一申報。
七、 各園須謹慎建置幼兒請領資料,不得偽造或冒領,如有申報不實經查證屬實者,除退回其申請外,將依相關規定予以糾正、減班或撤銷立案之處分,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另幼兒請領資料請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規定保管運用。
八、 申辦幼教券所須資料:
(一)領據乙份,請加蓋關防,影印請使用A4紙張(不要用費紙印)。
(二)請領清冊一式2份、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除領據外須裝訂成冊,不須加裝封面。
(三) 98學年度第2學期繳費收據影本或園方影印收據存根聯影本乙份(每生乙份,需含學費及至少1個月之月費)
九、各園須於規定時間內繳齊相關資料並完成申請手續,逾時視同放棄請領資格,並於99年4月9日前申請完成並繳送至本府教育處。
十、各園請自行將請領清冊影印備份留園,以供日後發放補助款之參考依據。
十一、教育部幼生管理系統內建置之戶籍地址需與所檢附之戶口名簿上一致
十二、補助款之發放方式:請於補助款到園10天內發放完畢,如園(所)於家長應繳交費用中扣抵
補助經費者,應於補助款核撥時歸還園(所);如園(所)未能於就學時即減繳,則於補助款
核發後再由園(所)轉發給家長。
十三、各園務必確實轉撥補助款,並將幼生家長已領補助款之證明或清冊留園備查,本府將不定
期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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