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學年度第2學期新竹市公立(國立)、私立
幼稚園扶持5歲幼兒教育計畫補助請領須知
一、 依據:教育部補助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弱勢學生實施要點辦理。
二、 申請時間: 99年3月1日 至4月9日 (4月15日前補件完畢)。
三、補助對象:
(一) 92年9月2日至 93年9月1日間出生且實際就讀本市公、私立幼稚園之幼兒。
(二)依法令核定緩讀並安置於本市公、私立幼稚園之學齡幼兒。
四、補助條件及內容:
98-99 學年度 | 家戶子女數 | 補助金額(一學期) | |||
1位子女 | 2位子女 | 3位子女(含以上) | 就讀公立 幼稚園 | 就讀私立 合作園所 | |
家戶 經濟 屬性 或年 所得 | 低收入戶 | 低收入戶 | 低收入戶 | 免費 | 30,000元 |
中低收入戶、 30萬元以下 (0~300,000) | 中低收入戶、 40萬元以下 (0~40,0000) | 中低收入戶、 50萬元以下 (0~50,0000) | 免費 | 25,000元 | |
超過30-40萬元以下 (300,001~400,000) | 超過40-50萬元以下 (400,001~500,000) | 超過50-60萬元以下 (500,001~600,000) | 13,000元 | 20,000元 | |
超過40-50萬元以下 (400,001~500,000) | 超過50-60萬元以下 (500,001~600,000) | 超過60-70萬元以下 (600,001~700,000) | 10,000元 | 15,000元 | |
超過50-60萬元以下 (500,001~600,000) | 超過60-70萬元以下 (600,001~7000,00) | 超過70-80萬元以下 (700,001~800,000) | 7,000元 | 10,000元 | |
超過60萬元以上 (600,001以上) | 超過70萬元以上 (700,001以上) | 超過80萬元以上 (800,001以上) | 無 | 5,000元 (原幼教券) |
*免費係指免學費雜費及部份代辦費(午餐、點心),但保險費、家長費會及交通費不在補助範圍。
五、排富條件:不論其家戶所得數多寡,凡家戶擁有第3(含)筆以上不動產且其經濟價值合計超過650萬元或年利息所得在10萬元(含)以上者,均排除於本計畫之補助對象之外,就讀私立幼稚園者僅得請領幼教券補助,但下列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非屬私權利自主處分經濟價值不動產,得檢附相關資料,個案認審後,不列入排除之列。
1.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
2.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
3.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保存用地及墳墓用地。
4.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
六、補助資格身份及所得認定方式:
1.家戶所得:係以符合補助對象幼兒與其父親及母親合計(或法定監護人)之97年度年所得總額、利息
及不動產為計算標準。
2.家有子女數:係以幼兒之親生父母或養父母98年度6月30日前完成戶籍登記之子女人數為度。
(新生兒應於98年度6月30日前完成戶籍登記)
3.低收入戶幼兒:係依社會救助法規定辦理,應請提供99年度低收入戶證明。
4.中低收入家庭幼兒:係依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實施計畫辦理,應請提供99年度中低收入家庭
幼童身分證明文件(非中低兒少、殘障中低、老人中低)。
5.免繳所得稅者如軍人、國中小教職員及幼托園所教職人員:將由勞保局、台灣銀行公保部及國防部,
提供全國私立幼托園所教職人員、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教師及軍人資料比對註記,初步先行註記排除
於補助對象外,惟不同意比對結果者,得檢附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
財產查詢清單等證明文件提出申請。
6.單親:
(1)認定時間點,一般離婚案件採第1學期以8月1日 前、第2學期以2月1日 前完成離婚登記者為
原則。因法院判決離婚、死亡等特殊原因以就讀時之事實加以認定,並以戶籍謄本為單親之證明
文件。
(2)子女數採計以具監護權一方所有具監護權之子女數。
七、請領限制:不得與原住民就讀公私立學費補助及幼兒教育券資格重覆請領。
八、各園所不得於家長交回「扶持5歲幼兒教育計畫補助申請表」前,先行至系統查調或比對其家戶資料,
以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九、申請流程:(如附件)
1.各園於「教育部幼生管理系統」內建置幼兒資料或重新檢核舊生資料(目前教育部幼生管理系統已
將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身分資格欄位還原為空白,請貴園於幼童家長提供證明文件後再行點選該
欄位註記身分)。
2.列印「扶持5歲幼兒教育計畫補助申請表」,分發園內學齡滿5足歲幼童家長1份,請家長詳閱後
親自勾選及簽名(未申請本補助之家長申請書請併同其他申請資料全數繳回)。
3.園所為申請書上已勾選「低收入戶、中低收入家庭」、「安置於寄養家庭」及「家戶子女數 人,家
戶97年所得符合以下選項」,要申請本項補助之幼兒,園所至幼生管理系統/扶幼計畫專區中/扶幼
計畫申請/挑選欲申請小朋友 /將勾選「要申請本項補助」之幼兒打勾,並輸入家長所填寫之子女
數及家戶所所得,按下確定申請開始線上查調資料後並列印確認單。
4.將確認單分發給家長確認系統查詢結果後由家長親自簽章,凡經系統比對符合補助者,請家長繳交
戶口名簿影本供審;低收入戶、中低收入家庭及寄養家庭幼兒須繳交證明文件。
5.倘有幼兒於系統內顯示「查無資料」、「子女數、所得資料或利息資料資格不符合」或對於比對結果
有異議者,請主動轉知家長可於園所規定限期內提供正本之財稅資料(向國稅局申請『97年度』
綜合所得稅清單及財產總歸戶)及戶籍謄本(需列印記事欄)供園所審核,經園所審核符合資格者,
再由園方依據家長檢具資料至幼生管理系統/扶幼計畫專區中/扶幼計畫申請/由功能/修改申請屬性
/戶政或財稅屬性錯誤;修正為…...(子女數錯僅修正子女數、所得錯僅修正所得),並重新列印確
認函供家長確認。
6.俟後園所至幼生管理系統內為符合補助資格幼生造冊扶幼計畫專區中/請領清冊維護/新增申請清
冊中造冊並列印正本2份
7.請領清冊經家長簽章後,於期限內備齊相關資料送本府進行書面審核。
十、本補助案改採家長主動申請制,故請各園確實將扶幼計畫申請表發給每位大班(92.9.2-93.9.1出生)幼兒家長,且不論家長申請與否,請全數回收申請表繳回教育處。
十一、為減少系統修改作業請各園先辦理扶幼計畫完畢後再申請幼教券或原住民就學補助,其補助申請流
程表請見附件。
十二、為避免家長誤值所衍生之申請爭議,請家長於填寫申請表單前先行確認97年度家戶(父母及補助幼
兒本身三者)所得,倘家長無法確定家戶所得,可建議家長先行勾選「年所得不清楚,由系統協助計
算」之選項,再由系統進行線上財稅資料查調。
十三、本補助案之所有表單(申請表、確認單及請領清冊)請務必由幼兒家長親自填寫及簽名(逕行修正後
請於原修改處加蓋家長印章),園方切勿統一收集印章協助家長蓋章,以避免日後產生糾紛!
十四、依法緩讀而安置於幼托園所者,其於5歲就讀時雖已請領本補助款,緩讀期間仍得再請領。
十五、請轉知貴園家長財稅資料之舉證,務必於4月9日 前提出,逾期視同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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