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教育部於幼生管理系統已將幼兒家長之財稅資料及家戶子女數完成註記,原則上無需要求家長提供所得證明文件,但如果幼兒家長對於比對結果有疑問時則必須由家長自行主動提供以下佐證資料:
身 份 別 | 證 明 文 件 | |
低收入戶 | 1.99年度區公所開立之低收入戶證明書 2.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 |
中低收入戶 | 1.99年度區公所開立之中低收入家庭幼童身份認定證明文件(非中低兒童少年、殘障中低及老年中低) 2.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 |
家庭狀況為單親之幼兒 (除法院判決離婚或父母死亡等特殊原因外,父母協議離婚案件第1學期以8月1日前、第2學期以2月1日前完成離婚登記為原則) | 1.子女數採計以具監護權一方所有具監護權之子女數。 2.戶籍謄本(單親證明文件) 3.具監護權一方之父或母及補助對象幼兒其97年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 |
緩讀之幼兒 | 1.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2.縣市政府開立之緩讀證明文件 3. 父母雙方及補助對象幼兒之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 |
幼兒父母一方為無身份證之外籍配偶 | 1. 無戶籍之一方外籍配偶憑居留證號碼向國稅局申請查調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2.有戶籍一方及補助對象幼兒之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3.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4.居留證正反面影本 | |
父母一方或雙方免稅軍教職人員之幼兒
| 1. 97年度全年薪資證明(免稅一方提供) 2. 幼兒父母雙方及補助對象幼兒之97年度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3. 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 |
幼兒父母親居住國外致未有納稅資料者 | 1.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2.服務機構出具之97年度全年薪資證明 3.父母雙方及補助對象幼兒之97年度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 |
其他
| 安置於寄養家庭幼兒 | 視該幼兒為家有1位子女且家戶所得逾30-40萬元之級距補助類別給予補助,申請補助時應檢具下列資料: 1.寄養證明文件 2.未穫其他政府機關補助幼兒就學費用之書面切結證明文件 3.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
安置於私立育幼機構或療養院幼兒 | 視該幼兒為家有1位子女且家戶所得30萬元以下之級距補助類別給予補助,申請補助時應檢具下列資料: 1.育幼機構或療養院立案證明文件 2.確實安置幼兒之證明文件 3.未穫其他政府機關補助幼兒就托費用之書面切結證明文件 | |
父母以外(如祖父、祖母、姑姑、叔叔)扶養人照顧者
*父母雙方均不在,如失蹤、入監服刑 | 幼兒家庭之子女數其計算仍以原生家庭子女數認定之,申請補助時應檢具下列資料: 1.監護權或其他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或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或扶養證明文件【社工人員評估證明文件或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入獄者之服刑證明、失蹤證明者之警察機關證明)】。 2.實際負擔幼兒照顧費用證明【例如幼兒學費繳納收據、健保、醫療費用收據等】。 3.扶養人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4.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
十七、財產資料審查說明:
1.家戶年所得,係指以父親、母親(或法定監護人)及補助對象幼兒三者之年所得(各類所得類別包括:薪資、利息、營利、租賃、競技、其他)加總計算,且年利息所得總額不得超過10萬元(含)以上。
2.家戶擁有不動產筆數(含土地、房屋、田賦,不包含投資此項),則以幼兒父親、母親(或法定監護人)
及補助對象幼兒三者所擁有之不動產筆數合計總數計算
(1)家戶不動產合計1-2筆總值無上限規定。
(2)家戶不動產合計3筆以上(含3、4、5、6……)公告現值總額不得超過(含)650萬元。
十八、請領本補助全額之幼兒,如於學期中離園者,則依本市退費標準依比例退回款項。
十九、有關扶幼計畫補助之申請辦法(園方應盡告知家長之義務),並請保留資料二年以上為依據。
二十、補助款之發放方式:請於補助款到園10天內發放完畢,如園(所)於家長應繳交費用中扣抵補助經費
者,應於補助款核撥時歸還園(所);如園(所)未能於就學時即減繳,則於補助款核發後再由園(所)
轉發給家長。
二十一、各園務必確實轉撥補助款,並將幼生家長已領補助款之證明或清冊留園備查,本府將不定期抽查。
二十二、園須謹慎建置幼兒請領資料,不得偽造或冒領,如有申報不實經查證屬實者,除退回其申請外,
將依相關規定予以糾正、減班或撤銷立案之處分,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另幼兒請領資料請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規定保管運用。
二十三、各幼稚園請於99年4月9日前申請完成(4月15日前補件完畢)並繳送至本府教育處,逾時視同放棄。
二十四、申辦補助所須資料:
*公立幼稚園
◎第1階段
(一)經費明細暨結報表(乙式3份)。
(二)請領清冊2份(正本)。
(三)其他佐證資料:扶幼計畫申請表(全園大班不管請領與否請全數繳回本處)、確認單、相關證明文件
(低收、中低收入證明、所得清單)、繳費收據影本(每生乙份)、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
(四) 園方學前補助宣導文件乙份(加蓋園撮)
◎第2階段
經本府教育處完成複審並經會辦本府主計處簽核確定核定數後歸還各園請領清冊1份(正本)由各校
自行保管留存,貴園則依本府核定補助金額由學校開立校印領據併同已完成核章之經費明細暨結報表2份辦理請款(1份結報表由學校留存)
◎第3階段
教育處完成撥款至園所,各園撥款給家長後,並於6月30日前(友善教保園於7月31日前)上網填報經費執行進度表。
* 私立及國立幼稚園
(一)領據乙份,請加蓋關防(國立園所請開立校印領據)。
(二)請領清冊一式二份(正本)、扶幼計畫申請表(全園大班不管請領與否請全數繳回本處)、確認單、相
關證明文件(低收、中低收入證明、所得清單)、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除領據外須裝訂成冊。
(三)申請本補助款之幼兒須檢附繳費收據存根聯影本乙份(每生乙份,需含學費及至少1個月之月費)
(四)園方學前補助宣導文件乙份(加蓋園撮)
二十五、教育部幼生管理系統內建置之戶籍地址需與所檢附之戶口名簿上一致。
二十六、各園請自行將請領清冊影印備份留園,以供日後發放補助款之參考依據。
二十七、扶幼計畫Q&A
Q1.請幼兒家長攜帶那些證件至國稅局申請財稅資料(及不動產)?
A:●父親、母親身份證、幼兒該戶戶口名簿及印章。
●父親或母親一方為無身分證之外籍配偶檢附居留證、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印章。
●代理人申請者,需檢附代理人身分證、印章。
Q2.新竹地區國稅局及稅務局在那?
A:●地址:新竹市中央路112號 (市政府旁)
●服務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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